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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核准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样本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6]362号)和《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体系”的通知》,我们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中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的样本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样本企业”)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样本企业共1499家。国家将对这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文下达(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根据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工作安排,各地须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今年第3季度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工作。今后每季度信息报送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

 三、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商务财务统计工作,加强政府与企业沟通,进一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报送工作,抓紧对样本企业进行相关培训,指导样本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认真做好信息督报和审核工作。要加强与当地财政、海关、统计等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积极推进本地区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体系建设。报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报送样本企业汇总表
        2.样本企业详细名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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